咨询热线:(0591) 87505897
时间:2015年06月16日浏览量:2398字号:AAA
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估价报告备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公平有序,提升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构建良好执业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协会会员单位均有约束力,对拒绝遵守本办法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放弃协会会员单位资格。
第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和规行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准则,秉持“独立、客观、公正、公信”原则,规范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自觉遵守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章程,自愿执行估价报告备案管理办法,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对象房屋坐落位于福州市五个行政区范围内的全部房地产估价报告接受备案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检查
第四条 协会实行估价报告检查制度。协会负责组织对各估价机构的执业检查和执行备案情况的检查,检查形式包括普查、督查、抽查及对举报投诉的报告核查。
第五条 检查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估价报告的质量;
(二)签名估价师的真实性(包括有否代签、预签空白报告纸进行套打、不从事估价业务的估价师签名等);
(三)签名估价师的合法性(社保的合法性、有效性、继续教育的有效期、是否专职估价师等等);
(四)有否违反本备案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举报投诉书中的有关内容;
(六)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普查之前协会可以要求会员单位先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其他检查可不预先通知。
第七条 协会组织的抽查为不定时。抽查的时间、检查内容、被查机构由协会备案系统随机确定。
第八条 协会统一《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内容、格式,各会员单位必须向协会购买合同或严格按协会规定的合同文本的内容、格式印制,不得使用其它合同文本。
第三章 监督、举报和投诉制度
第九条 协会建立通报制度、举报制度和为举报人保密制度。
第十条 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受违反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投诉方向协会举报投诉时,应提供被投诉方违反备案管理办法的书面材料(包括违反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报告编号、估价对象、房屋坐落等),提供有力证据;投诉方可以匿名。协会秘书处应为投诉方保密。
第十一条 协会接到举报投诉后,由惩戒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对违反备案管理办法事实基本清楚,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决定告诉举报投诉人。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调查后,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确定违规行为,对违反备案管理办法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协会应当发出《违规处罚通知》,被调查方如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违规处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维权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尽量说明事实和理由。不及时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协会接到书面复议申请时,惩戒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对违规处罚决定进行复议。根据违规机构的申请可请可通知全部会员单位进行听证表决,按参加机构2/3以上原则确定复议结果。由协会出具《处理决定书》。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包括:
(一)不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估价,经过协会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质量低劣、估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
(二)房地产估价报告不进行备案。
(三)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实施违规行为由协会组织认定。会员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协会的认定工作。
上述第十四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认定由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第(二)至(四)款违规行为认定由惩戒委员会进行,协会根据专家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的意见,结合被查机构、人员的申辩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发生违规行为的,协会分别根据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协会给予以下处理:
(一)告诫。
(二)业内通报或业内外通告。
(三)限期整改。
(四)取消估价报告备案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违规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协会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上述处罚可一并适用。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机构或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备案管理办法签订单位自愿要求金融机构等估价报告使用方不采用未经协会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协会负责本备案管理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备案管理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